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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国富、张勤仙与芮建倩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富,张勤仙,芮建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025号原告杨国富,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张勤仙,女,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芮建倩,女,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杨国富、张勤仙诉被告芮建倩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留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富、张勤仙,被告芮建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富、张勤仙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在1991年生育被告后将其送养他人,2017年4月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两原告系被告生物学父母。现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告芮建倩辩称,对于两原告的诉称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1991年11月,两原告生育一女婴,后将该女婴送交芮才荣、陈菊红夫妇抚养,并取名为芮建倩。2017年3月31日,芮建倩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与两原告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省人医司鉴所〔2017〕物鉴字第203号鉴定意见,确认两原告系芮建倩生物学父母。遂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东南司法鉴定中心〔2017〕法物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两原告系芮建倩生物学父母。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原、被告虽都认可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但身份关系不以当事人的自认而成立,亦不适宜调解机制。因确认亲子关系最充分、最科学的依据是DNA亲子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双方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对其证明力应予确认。综上,能够确认被告系两原告的亲生女儿,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芮建倩是原告杨国富、张勤仙的亲生女儿。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