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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翟德伟与代洪艳、代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德伟,代洪艳,代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4民初1260号原告:翟德伟,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庆安县。被告:代洪艳,男,(未出庭)。被告:代婷,女,(未出庭)。原告翟德伟与被告代洪艳、代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洪艳、代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德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代洪艳偿还借款13,0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代婷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代洪艳未出庭,亦未答辩。被告代婷未出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6日,被告代洪艳在原告翟德伟处借款13,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于2017年2月末还款。被告代洪艳为原告出具了13,000.00元借据一份,此款由被告代婷担保。逾期二被告未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告翟德伟与被告代洪艳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因借款时未约定此款的利息,故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规定处理,即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被告代婷为此借款担保,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洪艳偿还原告翟德伟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代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代洪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长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