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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康丽与王翠翠、耿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丽,王翠翠,耿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617号原告:康丽,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王翠翠,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依兰县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现住依兰县。被告:耿志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丽诉被告王翠翠、耿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康丽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