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康丽与王翠翠、耿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丽,王翠翠,耿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617号原告:康丽,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王翠翠,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依兰县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现住依兰县。被告:耿志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丽诉被告王翠翠、耿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康丽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