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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766韩东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766号原告:韩东,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安县,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年年、钱红,江苏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韩东诉被告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韩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韩东负担。审 判 长  杨云霞代理审判员  丁 冀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