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敏诉被告李富萍、詹春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李富萍,詹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632号原告:曾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战魁。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凤。被告:李富萍。被告:詹春凤。上列原告曾敏诉被告李富萍、詹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李文萍书记员 魏惠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