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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小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林小裕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吴仲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明高,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倩,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裕,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吴明耀,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小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林小裕是否需返还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关键在于查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付给林小裕工程款的数额和林小裕已经收到工程款的数额,原审对上述事实未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沈国祥审 判 员  沈 杰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