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斯珏、冯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斯珏,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覃斯珏。被执行人:冯建。本院在执行覃斯珏申请执行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