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转怀与王建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转怀,王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447号原告:张转怀,男。被告:王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转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