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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转怀与王建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转怀,王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447号原告:张转怀,男。被告:王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转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