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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终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葛燕、许善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燕,许善松,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2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燕。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善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梁兵,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上诉人葛燕、许善松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燕、许善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燕、许善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葛燕、许善松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葛燕、许善松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韦 婷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