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海龙与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龙,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2452号原告徐海龙,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李佳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坤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北路中段田园城市花园A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14865287N。法定代表人董志强,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龙诉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徐海龙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徐海龙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徐海龙及其代理人李佳静、刘坤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海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