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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89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89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汝州农商银行的存款限额1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红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