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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小军与郑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郑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941号原告:杨小军。被告:郑永平。原告杨小军与被告郑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杨小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小军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丑瑞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