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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平邑县地方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曹应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邑县地方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曹应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2056号原告:平邑县地方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邑县地方镇官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加涛,平邑县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应芹,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平邑县地方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应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平邑县人民法院地方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平邑县地方镇官庄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邑县地方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刚审 判 员  高 彬人民陪审员  杨元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