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0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梁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梁杰,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碧丽商贸街一号大楼七楼(城西客运站南面)。法定代表人:宁莲,总经理。关于梁杰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贵港市汕塘支行61×××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玉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