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赞英与马丽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赞英,马丽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766号原告:李赞英。被告:马丽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原告李赞英与被告马丽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赞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赞英负担。审判员 李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