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晓泳、姜锐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泳,姜锐涛,张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泳,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姜锐涛,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执行人:张维强,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晓泳与被执行人姜锐涛、张维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