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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清山与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山,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山,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淇县。被执行人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姜文峰,公司总经理。陈清山申请执行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豫0622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清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道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