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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与王立军、刘德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王立军,刘德臣,吴文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902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住所地玉田县大安镇辛庄子村。负责人:袁忠群,系该社主任。被告:王立军,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刘德臣,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吴文奎,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与被告王立军、刘德臣、吴文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