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景某某、被告内蒙古永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景某某,内蒙古永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685号原告温某某,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告景某某,男,现年36岁,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告内蒙古永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丰镇市工业园区节源中水回用厂项目部。法人代表:林晓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景某某、内蒙古永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培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