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行审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晓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晓伟,闫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72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执行人:张晓伟,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执行人:闫三妮,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张晓伟、闫三妮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组合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晓伟、闫三妮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