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民初2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国明与常清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明,常清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535号之一原告张国明,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常清僡,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明与被告常清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明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张国明负担。审 判 长  郭 海人民陪审员  黄家富人民陪审员  伍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