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国明与常清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明,常清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535号之一原告张国明,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常清僡,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明与被告常清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明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张国明负担。审 判 长 郭 海人民陪审员 黄家富人民陪审员 伍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