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住甘肃省会宁县。被执行人:李某,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李某的房子正在拍卖中,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正在轮候查封中,申请执行人姚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充分、合法正当,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姚某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6)甘0422执80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