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银达商行与陈攀、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银达商,陈攀,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银达商。被执行人陈攀,男,汉族,住址商州区大荆镇砚川*组。被执行人牛锋,男,汉族,住址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牛斜村。商洛市商州区银达商行与陈攀、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攀、牛峰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商洛市商州区银达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攀、牛峰下落不明,经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小玉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