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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闽南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闽南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448号申请人:内蒙古闽南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贤,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维巍,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本院准许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鸿源02”轮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因“鸿源02”轮触礁造成的船载货物损失26540元,在已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分配,并提供了集装箱货物运单、相关购销合同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内蒙古闽南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内蒙古闽南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闽南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世新审判员  史红萍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凯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