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魏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魏学文,位素梅,魏梅凤,魏梅景,位风琴,魏红海,武丽军,垣曲县星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舜尧商贸城东区*号楼(翔翼东街)。负责人:任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学文,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素梅(又名魏素梅),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梅凤,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梅景,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风琴(又名魏风琴),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红海,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丽军,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垣曲县星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横济线。负责人:卫东民,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学文、位素梅、魏梅凤、魏梅景、位风琴、魏红海、武丽军、垣曲县星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