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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07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亚军与朱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军,朱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7270号原告:周亚军,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小波,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周亚军与被告朱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亚军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