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07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亚军与朱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军,朱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7270号原告:周亚军,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小波,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周亚军与被告朱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亚军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