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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管洲萍与楼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洲萍,楼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456号原告:管洲萍,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楼琳,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洲萍与被告楼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洲萍在2017年7月5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