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刘国进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刘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97号申请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兴创大厦1002。法定代表人周岩,职务主任。被申请人:刘国进,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申请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国进在本院(2017)京0115执4578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案款人民币114426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人民币114426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国进在本院(2017)京0115执4578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案款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六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