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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浩然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浩然,男,199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2017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浩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后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彪人民陪审员  涂XX人民陪审员  杨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