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浩然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浩然,男,199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2017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浩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后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彪人民陪审员 涂XX人民陪审员 杨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