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殷小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98号殷小贺,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电话183××××8882宋余,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村,联系电话137××××2550殷小贺申请宋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38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殷小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3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