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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殷小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98号殷小贺,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电话183××××8882宋余,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村,联系电话137××××2550殷小贺申请宋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38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殷小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3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