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菲、王佳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菲,王佳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菲,曾用名刘飞,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被告人王佳野,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菲、王佳野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菲、王佳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菲冒充同性恋女性“张馨婷”,与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的被害人董某某处对象。期间,刘菲以母亲生病、母亲火化、购买手机、被逼卖淫、退还嫖资、缴纳赎金等为名骗取董某某人民币39580元。刘菲又使用其他微信号冒充同性恋女性“李颖”、“李颖父亲”、警察等,以支付服装费、偿还信用卡、追索被骗款等为名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8270元。期间,王佳野明知刘菲骗取钱财,仍帮助其以“张馨婷”身份发送语���信息。刘菲合计骗取董某某人民币57850元,王佳野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09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菲、王佳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刘菲骗取赃款5万余元,王佳野骗取赃款1万余元,视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菲、王佳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菲冒充同性恋女性“张馨婷”,与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的被害人董某某处对象。期间,刘菲以母亲生病、母亲火化、购买手机、被逼卖淫、退还嫖资、缴纳赎金等为名骗取董某某人民币39580元。刘菲又使用其他微信号冒充同性恋女性“李颖”、“李颖父亲”、警察等,以支付服装费、偿还信用卡、追索被骗款等为名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8270元。期间,王佳野明知刘菲骗取钱财,仍帮助其以“张馨婷”身份发送语音信息。刘菲合计骗取董某某人民币57850元,王佳野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0950元。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被告刘菲、王佳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了二被告的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x6plusA型手机一部、白色“vivo”牌xplay5A型手机一部。翌月16日,二被告的亲属代替二被告向被害人董某某退赔了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王佳野供述笔录、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亦有搜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红包转账截图、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刘菲、王佳野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菲、王佳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刘菲骗取赃款5万余元,王佳野骗取赃款1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被告人刘菲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佳野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佳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x6plusA型手机、白色vivo牌xplay5A型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通福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林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