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银行无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