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易奇通与姚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奇通,姚利霞,重庆向阳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793号原告:易奇通,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川,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利霞,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重庆向阳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3号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693842。法定代表人:王宗楠,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奇通与被告姚利霞、第三人重庆向阳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奇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奇通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奇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易奇通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