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胡双、刘志远、段艺、刘岳进、彭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胡双,刘志远,段艺,刘岳进,彭香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4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熊伟平,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胡双。被告刘志远。被告段艺。被告刘岳进。被告彭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胡双、刘志远、段艺、刘岳进、彭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双、刘志远、段艺、刘岳进、彭香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欧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