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善海、张娣等与闫纪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海,张娣,张某1,张某2,闫纪泽,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裴锐军,威县途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栾居儒,聊城市豪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李龙科,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88号原告:张善海,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微山县。原告:张娣,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微山县。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娣,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微山县欢城镇北村小环路***号。原告:张某2。法定代理人:张娣,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微山县欢城镇北村小环路***号。以上所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勇,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闫纪泽,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2: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庄桂强经理。被告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负责人:郑中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宁,男,该公司员工,住。被告4:裴锐军,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5:威县途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名州镇北关村(北外大街夕照门内)。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顺城东路南侧。负责人:杨文跃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7:栾居儒,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运输个体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月,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8:聊城市豪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盖氏邦晔物流园D区47号。法定代表人:郑成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月,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0:李龙科,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11: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两区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3-2-2063室。法定代表人:毕建素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吕松,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一层110室。负责人:邓坦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宁,该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原告张善海、张娣、张某1、张某2与被告闫纪泽、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裴锐军、威县途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栾居儒、聊城市豪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李龙科、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依照简易程序审理,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结案,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洪民审 判 员  姜悦昌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