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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美源铝塑门窗加工部与杨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美源铝塑门窗加工部,杨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062号原告:赣州开发区美源铝塑门窗加工部(以下简称美源门窗加工部)。住所地:赣州市开发区金星村金水路85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睿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新明,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户籍地宁都县,现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源门窗加工部诉被告杨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新明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是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22号赣州中央城1号楼904,本案依法应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被告杨新明提供的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222号(房产证)及中央城一期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4日开具的水电费催费通知可以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22号赣州中央城1号楼9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杨新明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