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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青娟、尚伟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青娟,尚伟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娟,女,汉族,1971年7月16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伟科,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王青娟因与被上诉人尚伟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青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缑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