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青娟、尚伟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青娟,尚伟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娟,女,汉族,1971年7月16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伟科,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王青娟因与被上诉人尚伟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青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缑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