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艳清与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清,王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700号原告:冯艳清,乾安县人。被告:王玉龙,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冯艳清与被告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艳清到庭参加诉讼,王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艳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玉龙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自2016年5月25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月500元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日王玉龙向我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王玉龙给我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每月利息500元。后多次向王玉龙索要本息,其推拖不付,故诉至法院。王玉龙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王玉龙在冯艳清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每月利息500元,王玉龙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后经索要,王玉龙未能偿付,冯艳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玉龙应按约偿付冯艳清借款3万元及利息。冯艳清为此诉请正当合法,本院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冯艳清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自2016年5月25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月500元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柯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