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段苏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段苏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龙斌,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旭东,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向华,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苏益,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苏益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罚款201380元,加处罚款201380元,共计402760元。执行依据是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郑中原工质航处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郑中原工质航处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苏益行政处罚一案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新建人民陪审员 马志帅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权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