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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赖建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赖建民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8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518156N,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雷德彬,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于,任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楚永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指定辩护人梁红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建民,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月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丙乾,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建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赖建民及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登民二初字第185号判决书,判决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向登封市圣诺尔特材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6.8万元人民币。后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向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赖建民作为公司业务经理,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且未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赖建民的供述;证人刘胜利等人的证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查询单位存款函;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税务登记表、纳税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交通中路支行账户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建民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建民分别判处罚金。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赖建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赖建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建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赖建民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且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赖建民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建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建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建民应在此幅度内分别予以量刑。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建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退赃,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赖建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张建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