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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有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有灿,安丽娜,王子平,谢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绍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有灿,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安丽娜,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王子平,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谢桂忠,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有灿、安丽娜、王子平、谢桂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谢有灿、安丽娜、王子平、谢桂忠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谢有灿、安丽娜、王子平、谢桂忠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谢有灿、安丽娜、王子平、谢桂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