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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井涛与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复州河服务区、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刘红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井涛,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复州河服务区,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刘红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776号原告:朱井涛,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复州河服务区,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沈大高速公路256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证77140914-6。法定代表人:柏源,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13纬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788850。法定代表人:张光龙,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民,辽宁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权,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朱井涛与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复州河服务区、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刘红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朱井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井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井涛负担。审判长  王丽娜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