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玲与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627号本院在执行张玲与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程兵应给付申请人张玲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程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