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汉族,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成路分理处的存款限额1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红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