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婕与曹晓雷、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婕,曹晓雷,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1民初894号原告:杨婕,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滢涓,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晓雷,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朱勇(曾用名:朱英),女,1981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告杨婕诉被告曹晓雷、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滢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晓雷、朱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17年6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4日,被告曹晓雷向原告借款200000元(银行转账),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4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杨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二被告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2.借条原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信息。被告曹晓雷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朱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4日,被告曹晓雷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曹晓雷提供借款。借条未载明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2015年10月24日,原告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被告曹晓雷催收借款。现原告以多次催收未果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资金占用利息。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3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晓雷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致本案纠纷形成,被告应负本案全部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晓雷、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婕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曹晓雷、朱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