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2017)湘0112民初1417号原告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正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正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417号之一原告: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任志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系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马正贺,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廘县苏家营乡大陆村***号。原告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正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正贺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正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52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3526元,由原告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