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明生与蔡绍堤、黄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721号原告:许明生,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鹏,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现羁押于江西省洪都监狱,被告:黄璇婷,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许明生与被告蔡绍堤、黄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明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鹏律师、蔡绍堤、黄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明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蔡绍堤、黄璇婷立即共同偿还拖欠许明生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许明生变更诉讼请求为:蔡绍堤、黄璇婷立即共同偿还拖欠许明生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5日,蔡绍堤以经商为由向许明生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7月15日,借款指定收款账户为黄璇婷账户。为此,蔡绍堤出具借条交许明生收执。同日,许明生按约支付借款本金至黄璇婷账户。蔡绍堤与黄璇婷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蔡绍堤与黄璇婷有义务共同偿还。2015年,许明生诉至本院,后撤诉。但蔡绍堤与黄璇婷仍未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再次诉至本院。因蔡绍堤有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故相应变更诉讼请求。蔡绍堤承认许明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黄璇婷承认许明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蔡绍堤与黄璇婷未对许明生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许明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能够证明许明生、蔡绍堤、黄璇婷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结婚登记申请书,由民政部门出具,能够证明蔡绍堤、黄璇婷的夫妻关系事实;借条,由蔡绍堤签名、捺印,能够证明蔡绍堤向许明生借款200万元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实:收款收据,由蔡绍堤签名、捺印出具,能够证明蔡绍堤收到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账查询表,由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蚶江支行出具,能够证明许明生依约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事实;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狮民初字第1944号,由本院依法出具,能够证明许明生于2015年4月21日提起诉讼的事实。前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5日,蔡绍堤作为借款人,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黄煜坤作为担保人,向许明生借款200万元,共同出具《借条》交许明生收执,约定蔡绍堤向许明生借款2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等内容。同日,许明生依约通过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蚶江支行转账200万元至蔡绍堤指定的黄璇婷的账户。蔡绍堤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许明生的200万元。庭审中,许明生承认蔡绍堤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并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另查明,蔡绍堤与黄璇婷于199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蔡绍堤与黄璇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依许明生提供的《借条》、《收款收据》及相关银行凭证,可以认定许明生与蔡绍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许明生依约支付借款,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蔡绍堤至今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未能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许明生诉求判令蔡绍堤支付尚欠的借款本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许明生自愿请求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系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许明生同时主张黄璇婷共同偿还蔡绍堤的上述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黄璇婷与蔡绍堤的身份情况及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对此,两被告均未作否认,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明生与蔡绍堤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全部并且许明生知道该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对许明生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黄璇婷应当共同偿还蔡绍堤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上述债务。综上所述,许明生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蔡绍堤、黄璇婷承认许明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绍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明生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黄璇婷对蔡绍堤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蔡绍堤、黄璇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雪迎审判员  黄招荣审判员  蔡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丽蓉速录员  杨少娜附: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