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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甄善良与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善良,杨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918号原告:甄善良,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杨彪,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善良诉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善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杨彪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善良对杨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年收取25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