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甄善良与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善良,杨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918号原告:甄善良,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杨彪,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善良诉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善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杨彪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善良对杨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年收取25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