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李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李金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1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3号。代表人张爽,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木兰县。被告:李金祥,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李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计99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于春霞审 判 员  王春峰人民陪审员  孔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