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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明礼与被告李鑫、赵奇、辽宁旭程联合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礼,李鑫,赵奇,辽宁旭程联合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111号原告:王明礼。被告:李鑫。被告:赵奇。被告:辽宁旭程联合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礼与被告李鑫、赵奇、辽宁旭程联合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宁 来源:百度搜索“”